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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刁亚丽、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亚丽,李金林,盛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刁亚丽,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盛凤华,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亚丽与被执行人李金林、盛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张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