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达诉被告聂忠强、罗敏、罗美玲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达,聂忠强,罗敏,罗美玲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061号原告王清达,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奇,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忠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敏,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美玲,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达诉被告聂忠强、罗敏、罗美玲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达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清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清达负担。审判员 马仲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