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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管洪雷、高玉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管洪雷,高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管洪雷,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玉波,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管洪雷、高玉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4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