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剑锋、占美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锋,占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剑锋,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占美玉,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951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占美玉支付欠款100,000元及28,500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600元、案件执行费1,852元,共计人民币131,9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占美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1,952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占美玉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占美玉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