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马晓珍,秦伍荣,香港润松投资有限公司,蒋晓群,黄鹏,桂林鹏利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升,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竹江路桂林华侨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晓珍,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秦伍荣,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桂林���叠彩区。被执行人:香港润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诺士佛台4号东港商业大厦11楼1105室。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蒋晓群,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全州县。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鹏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4号3-1-1号。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伍荣,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马晓珍、秦伍荣、香港润松投资有限公司、蒋晓群、黄鹏、桂林鹏利商贸有限公司、秦伍荣、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且主要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建审判员 谭 健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