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世芳与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世芳,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耿世芳,女,1979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世芳与被执行人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鹤劳人仲案字【2016】1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