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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前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5,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6,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再审申请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申请人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蓬登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1、王某2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4)蓬登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是:1、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要求竞价涉案的房产未予支持;涉案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对该房产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中没有相应的评估明细,只有价值结果,依据不足,对宅基地价值没有评估在内,认为评估价值低,实际市场价值约12万元,而评估值为7.96万元。故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漏审事实,对于继承遗产有存款6万元和口粮地,原审虽然已经审查但判决书没有表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对涉案房产进行竞价继承或重新估价,对漏审的事实要求一并审理。王某3称,原审合情合法合理,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一,本案原审过程中,王某1、王某2申请对坐落在湾子口村房产一处(登记在王昭昶名下)进行司法评估鉴定,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79680元。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均没有异议。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采信。再审审查期间,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应本院要求针对涉案房产价格鉴定报告书函复本院,对价格鉴定方法等予以说明,并附房屋评估清单。故再审申请人以评估价值低为由,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且被申请人王某3、王某6、王某5在原审中均不同意竞价处分涉案房产,王某4保持中立,故原判决依据价格评估报告处分涉案房产合理合法。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二,原审庭审中,本院已通知再审申请人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因再审申请人未按规定补交,故原判决没有遗漏诉讼请求。且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未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王某1、王某2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王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刘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