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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琴、郁佳伟等与左立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郁佳伟,左立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739号原告:王琴,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郁佳伟,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立琴,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王琴、郁佳伟与被告左立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琴、郁佳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琴、郁佳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