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496号原告陈志勇,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邓旭阳,广东玉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市。被告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杰。原告陈志勇与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旭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7月14日计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为止);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6月14日,原告陈志勇与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63,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两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等等。同日,原告向被告吴杰转账支付借款63,000元。在收到原告的上述借款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63,000元。因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3,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3,000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勇借款本金63,000元;二、被告吴杰、深圳市灏名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勇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公告费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人民陪审员 白 翠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