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张吉宝、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吉宝,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申8号申诉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维平,系经理。被申诉人:张吉宝,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诉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杜春利,系董事长。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张吉宝、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抵押权纠纷诉至本院,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申请对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拟执行的新天地购物中心一层共计33个商铺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7)吉0621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以保全财产尚未转移至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由驳回了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17)吉0621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诉申请。审 判 长 许绍林审 判 员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马新新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