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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敖汉旗兴隆洼镇莱草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敖汉旗兴隆洼镇莱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02号原告:郭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兴隆洼镇莱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莱草沟村。法定代表人田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敖汉旗兴隆洼镇莱草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