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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金祥、刘佩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刘佩辉,胡洁,刘佩学,XX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72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祥,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佩辉,男,汉族,1974年09月2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恒生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胡洁,女,汉族,1978年11月0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佩学,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XX旗,男,汉族,1969年08月08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祥诉被执行人刘佩辉、胡洁、刘佩学、XX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0303执472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