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全套、方庆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套,方庆兵,王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套,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方庆兵,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王怀玉,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陈全套诉方庆兵、王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全套因被执行人方庆兵、王怀玉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庆兵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号奥迪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