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三顺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三顺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金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7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4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