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勇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2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勇胜,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徐勇胜因诉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勇胜上诉请求:要求依法裁定再审,并对法院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追责。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一再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是为保护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勇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江南永新公司合资章程》第49条第二款,《合资合同》第36条有关江南光学仪器厂在册职工全部进入江南永新公司的内容,排除妨碍。本院认为,徐勇胜此次诉请,已经本院(2009)宁民五再终字第3号生效民事判决、(2016)苏01民终3414号生效民事裁定处理,徐勇胜再次起诉,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徐勇胜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端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