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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苑芳、叶期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苑芳,叶期良,刘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苑芳,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叶期良,男,汉族,1980年8月8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刘汉英,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期良之妻。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9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双方当事人所有的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案件执行完毕,申请人肖苑芳申请解除对双方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肖苑芳所有的赣B×××××号牌江铃宝典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期良所有的赣B×××××号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