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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孝庆诉被告唐朋超、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庆,唐朋超,李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648号 原告:黄孝庆。 被告:唐朋超。 被告:李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庆诉被告唐朋超、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孝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3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邓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