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孝庆诉被告唐朋超、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庆,唐朋超,李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648号 原告:黄孝庆。 被告:唐朋超。 被告:李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庆诉被告唐朋超、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孝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3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邓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