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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光鑫与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明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向媛,刘忠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739号原告:胡某,女,2015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胡某之父),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亮,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明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依芝,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代表人:陈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钒,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向媛,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刘忠平,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明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向媛、刘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76元,减半收取526.8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