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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