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郝振其、郝建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振其,郝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郝振其,男,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郝建朝,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