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晓芳、周有国与被执行人张军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芳,周有国,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芳,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周有国,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芳、周有国与被执行人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民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