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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1与高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高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448号原告:高1,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高2,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高1与被告高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1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