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与康小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2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康小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28号申请人: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杨广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淑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冼颖怡,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康小朋,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聂子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小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6]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锐鸿公司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肖某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显示,死者肖某“感到不适”的时间,明显为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内,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致于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沙区人社局)错误地作出工伤的认定,导致仲裁裁决出现不公,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其次,涉案所有病历记录均由第三人向南沙区人社局提供,在本案中也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使用,但申请人在提起(2016)粤7101行初609号行政诉讼时才收到这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交相应的病历记录,因此从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和合法性来说,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使用。再次,南沙区人社局对证明力更高的医院病情记录视而不见,不予核查真实的医疗记录文件,却唯独采信死者亲戚老乡没有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是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医疗记录文件是原始证据、实物证据,证人的陈述仅仅为传来证据,言辞证据,证明力根本没有原始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强,同时也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据的采纳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涉案裁决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同意劳动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认为肖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但是对此,广州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1448号生效判决已经维持南沙区人社局对肖某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故仲裁委据此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不符合应予撤销之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迪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慧吴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