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科与被告刘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刘绪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414号原告杨科,男,1958年6月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刘绪堂,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科与被告刘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