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科与被告刘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刘绪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414号原告杨科,男,1958年6月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刘绪堂,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科与被告刘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