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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海庆、张振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海庆,张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海庆,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民,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易海庆因与被申请人张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10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易海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