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027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登记立案,原告刘庆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