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自动化系统成套工程公司与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自动化系统成套工程公司,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自动化系统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地兴居9号。法定代表人:钱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C区阜益路99-3-6号。法定代表人:张步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自动化系统成套工程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地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自动化系统成套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