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路文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37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文凯,男,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文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文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2时10分,被告人路文凯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南”公路56Km+800m处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查获。在华池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2017]毒鉴字第30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路文凯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16.7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文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路文凯具有A2驾驶资格,所驾驶的甘xx**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其本人;3.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3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路文凯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75mg/100ml;4.证人赵某某证言、被告人路文凯本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文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路文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符合该意见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文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保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