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雪瑞与张学本、王樱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瑞,张学本,王樱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瑞,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学本,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樱桥,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瑞与被执行人张学本、王樱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本、王樱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王雪瑞欠款3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9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雪瑞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本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3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