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胡胜、马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胡胜,马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胡胜,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亮,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诉人许胡胜因与被上诉人马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胡胜于2017年1月9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准予许胡胜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许胡胜送达了《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许胡胜在收到该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胡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文锋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