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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姚景连与邢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景连,邢士亮,姚景连,邢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4民初1093号原告:姚景连,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邢士亮,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姚景连与被告邢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景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士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景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5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8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出具以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一直说给,但至今未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综上所述,现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姚景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借条一张,内容为:“邢士亮借姚井(景)连捌仟元人民币借款人邢士亮2015年5月14号”,证明欠款事实。被告邢士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于2015年5月14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邢士亮借姚井(景)连捌仟元人民币借款人邢士亮2015年5月14号”。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000.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原告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80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对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邢士亮偿还原告姚景连借款本金8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姚景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邢士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行华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