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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25号原告:李红霞,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秦村镇大祃口村27号。被告:张连伟,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李红霞与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红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红霞负担。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彦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