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25号原告:李红霞,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秦村镇大祃口村27号。被告:张连伟,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李红霞与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红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红霞负担。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彦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