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铁强与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铁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单铁强。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胜力。本院在执行单铁强与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志献审 判 员 程劲光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