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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风连、张应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风连,张应传,丁家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应海,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255号申请人:程风连,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应传,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丁家明,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花园小区商办楼B3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7000009712(1-1)。法定代表人:张应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应海,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丁云,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程风连与被申请人张应传、丁家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应海、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风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应传、丁家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应海、丁云的银行存款8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程风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风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应传、丁家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应海、丁云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程风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