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丛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839号原告:宋某某。被告:丛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后为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审 判 员 孟 虎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