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仁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仁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仁渊,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住所地郑州紫荆山路9号。负责人:郭军,行长。上诉人郭仁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仁渊上诉称:被上诉人就金融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权内容,未向借款人作出明确的告知与说明,该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中已经载明有关合同的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郑州紫荆山路9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