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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XX强、谷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XX强,谷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51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423B。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雨,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达,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谷春梅,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XX强、谷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穆      亚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