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韩广超与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超,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黄国胜,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204号原告:韩广超,男,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静,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刘顺利,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尤小艳,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胜,男,��族,现年45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三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余本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广超与被告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黄国胜、第三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韩广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广超负担。审判员毛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