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岳文良与郭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文良,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岳文良,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岳文良与被执行人郭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永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7月3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岳文良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