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2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刘某,男。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 于2017年2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三部手机(iphone5s、华为手机、iphone6s)均因无实物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兰某周财产损失人民币930元;继续追缴其他赃款赃物,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