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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906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0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晋愉地产系列案件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牵头承办,进行统一财产处置,所需周期较长,故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暂缓。申请人知情,同意本院暂缓该系列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该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9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906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