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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4行初11号起诉人: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彦伟,该公司企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廷林,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2017年4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起诉被起诉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本院判令撤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作出的《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作出的《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而该通知其效力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故起诉人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宇江审判员  贾会生审判员  郑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