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言波与孙清雪、迟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波,孙清雪,迟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言波,男。被执行人:孙清雪,男。被执行人:迟长海,男。申请执行人王言波与被执行人孙清雪、迟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900元、执行费1120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房产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称两年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万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另行协商。借款60万元于2017年6月9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7年12月10日给付10万元,余下4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含��讼费、执行费、利息)。逾每一期按原判决执行,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的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