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厚仁、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厚仁,钟玲,卓小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民初527号原告: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御景江山2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生,赣州市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厚仁,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玲,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住瑞金市。被告:卓小菁,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县。原告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厚仁、钟玲、卓小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红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厚仁、钟玲、卓小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郭厚仁与被告钟玲系夫妻。2013年9月9日被告郭厚仁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告审查被告郭厚仁符合借款条件。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郭厚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厚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2.5%;同日被告钟玲向原告作出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承诺:在贷款期间,本人愿意与郭厚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严格执行13120229借款合同中各项条款,承担违反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借款合同能正确履行,被告卓小菁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言而无信,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尚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和2015年2月1日后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从2015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厚仁、钟玲、卓小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厚仁、钟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厚仁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厚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2.5%;同日,被告钟玲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偿还被告郭厚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卓小菁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郭厚仁支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随本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书、被告郭厚仁、钟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卓小菁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被告郭厚仁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原告与被告卓小菁签订的连带担保合同、原告的付款凭据。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郭厚仁向其借款提供了被告郭厚仁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将借款100万元转入被告郭厚仁账户的转账凭证,被告郭厚仁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被告郭厚仁支付借款,被告郭厚仁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郭厚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郭厚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卓小菁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卓小菁应当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玲与被告郭厚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被告钟玲已承诺共同偿还该债务,故原告的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厚仁、钟玲、卓小菁连带清偿原告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并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利遂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860元,由被告郭厚仁、钟玲、卓小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肖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