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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朝东与蔡春生、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东,蔡春生,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586号申请人:黄朝东,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蔡春生,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被申请人:熊燕,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申请人黄朝东与被申请人蔡春生、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朝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春生、熊燕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现金45000元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朝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春生、熊燕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朝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晋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