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周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5号依爱城市花园4幢,组织机构代码:57587284-3。被执行人谢琤,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文生,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费广才,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汪元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西魁,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庙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8211-0。被执行人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庙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4946-9。被执行人周锟,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周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