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皖162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朋与王利利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王利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皖1622民初2411号原告王朋,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旭光村前王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利,女,1985年3月17日,汉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前王村小宋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诉被告王利利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