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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报业传媒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与西安凯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报业传媒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西安凯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报业传媒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数字大厦1幢1单元10501号房。法定代表人:郝小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凯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泾诚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斌,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义,男,员工,住。上诉人西安报业传媒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凯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报业传媒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西安凯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岳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