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与东至县大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东至县大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强,雏维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号原告: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法定代表人:张太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该单位员工。被告:东至县大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李昕晋。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亚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雏维练,男。住江西省奉新县。原告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大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强、雏维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东至县大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陈强、雏维练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运输合同关系起诉陈强、雏维练,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胜华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