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邓仲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仲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22号罪犯邓仲龙,男,1981年10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仲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获赃款44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邓仲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邓仲龙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5日入监。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9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1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邓仲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邓仲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仲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次呈报减刑间隔期内,获得2个表扬、2个记功、1个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五次行政奖励(2015年第1季度记功、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2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表扬)。巴东县野三关镇花栎树村村委会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证实邓仲龙家庭经济困难,无经济能力缴纳相应罚金。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邓仲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仲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楚旭 来源:百度“”